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起,对我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经研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2月26日